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3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781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81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520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賭博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
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,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
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經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受刑
人所犯附表所示之罪,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
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本件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
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
、第九條,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一條
之一第一項、第二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刑事第九庭 法 官 何世全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,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童洪芳美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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