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5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78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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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785號
聲 請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各犯如附表所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
聲請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(聲請案號:96年聲減字第5109號)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
,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,應執行有期
徒刑伍年拾壹月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示日期所犯之數罪,
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,茲以其
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其中附表編號1
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例之規定,爰依法聲請就附表編號1之
罪所處之刑予以減刑,並與附表編號2不予減刑之罪所處之
有期徒刑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卷證,本件聲請予以減刑部分即附表編號1之罪,於法
相合,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
定減刑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。另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:
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,適用行為時之法律。但行為後之法
律有利於行為人者,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」。又裁判
確定前犯數罪,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,亦應依刑法第2條
第1項之規定,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,最高法院95年
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闡述甚明。經查:受刑人於行為後,
刑法第51條第5款已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,並於95年7月1
日施行,本件受刑人所犯其中一罪即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
於新法施行前所犯,而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:「宣
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
期以下,定其刑期。但不得逾三十年。」,與舊法規定之數
罪併罰定其應執行者: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,於各刑中之
最長期以上,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,定其刑期。但不得逾二
十年。」之規定相較,僅將上限二十年修正為三十年,新法
規定之定應執行刑對行為人並無較為有利可言,應適用修正
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爰參酌本件
減刑程度,定本件受刑人減刑後之有期徒刑之應執行刑為有
期徒刑5年11月。
三、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3條第
1項第15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11條、第12條、刑法第
2條第1項、第53條、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
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
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周玉蘭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許素珍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
附表:
┌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 編 號 │ 1 │ 2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罪 名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│強盜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宣告刑 │有期徒刑7月 │有期徒刑5年9月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所犯法條 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│刑法第329條等 │
│ │1項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犯罪日期 │95年1月21日凌晨1時許回溯│95年7月9日 │
│ │96小時內之某時 │ │
├──┬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偵 │機 關│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│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│
│ 查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案 │案 號│95年毒偵字第1359號 │95年偵字第15185號 │
│ 號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最 │法 院│臺中地方法院 │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│
│ 後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事 │案 號│95年訴字第1100號 │95年上訴字第2685號 │
│ 實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審 │判 決│95年7月17日 │96年4月18日 │
│ │日 期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確 │法 院│臺中地方法院 │最高法院 │
│ 定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日 │案 號│95年訴字第1100號 │96年台上字第3915號 │
│ 期 ├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日 期│95年7月17日 │96年7月19日 │
├──┴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是否合於中華│合予減刑 │*不予減刑 │
│民國96年罪犯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(第3條第1項第15款) │
│減刑條例 │ │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減刑後刑期 │3月15日 │同宣告刑 │
└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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