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1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800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00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
請人聲請減刑,並定應執行之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八七八
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犯如附表編號1、2所示之罪,各減為如附表編號1、2
所示之刑;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又拾伍日。又犯如附表編號
3、4所示之罪,各減為如附表編號3、4所示之刑,並與附表
編號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,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陸月。又犯
如附表編號6、7所示之罪,各減為如附表編號6、7所示之刑
,並與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所處之刑,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
。
理 由
一、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示之日期各違反肅清煙毒條例案件等
罪,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
其犯如附表編號1至4、6、7號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,均
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,
聲請予以減刑,並分別聲請定應執行等語,經核尚無不合,
應予准許。
二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
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三項、第十條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二條,刑
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、(修正前)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裕仁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王嘉仁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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