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806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06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
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
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4996號)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1、2所示之罪,均減為附表所示之刑
,並與附表所列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肅清煙毒條例犯罪,應執
行有期徒刑拾肆年肆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經判處
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在中華
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1、2所示之罪
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與附表編號3所示之
罪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11條,刑法第2條第1項
、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曉惠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附
繕本)
書記官 陳玲誼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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