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6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808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08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)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四三三○號)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一、二所示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所載
,與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
柒年陸月。
理 由
一、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編號一、二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
品等罪,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
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且所犯
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
與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罪,定其應執行之刑(前經
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八年確定)。
二、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
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
三項、第十一條、第十二條,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唐敏寶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賴玉真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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