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7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820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20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
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228號)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1、2之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編號1、2
所載,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,經判處
如附表所列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
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、2
之罪,均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均予以減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
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,第8條第1項、第10條第2項,刑法第51條
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國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吳淑願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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