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2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820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-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- 移送機關臺灣臺中監獄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20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移送機關 臺灣臺中監獄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)
主 文
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20號裁定正本中法官「張國棟」部分,應
更正為「王國棟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或其正本
與原本不符者,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;若於裁定此情形,亦
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、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
。上開規定,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,於刑事訴訟法
準用之。
二、查本件原裁定正本中法官「張國棟」部分與該裁定原本所載
法官「王國棟」不符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國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吳淑願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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