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2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4821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821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減刑案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月7日所宣示之裁
定正本,有應更正部分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21號裁定正本中法官「張國棟」部分,應
更正為「王國棟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或其正本
與原本不符者,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;若於裁定此情形,亦
準用之,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、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
。上開規定,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,於刑事訴訟法
準用之。
二、查本件原裁定正本中法官「張國棟」部分與該裁定原本所載
法官「王國棟」不符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王國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吳淑願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