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006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06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 年度聲減字第541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竊盜罪,減為拘役貳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
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受刑人甲○○因犯竊盜罪,經本院判處拘役五十日確定在案(詳
如附表所示)。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
四日以前,其所犯之罪,復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本院
審核認聲請為正當,應予准許,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四十
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莊嘉蕙
得抗告。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
附繕本)
書記官 魏愛玲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