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070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70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 38歲民
樓
現於臺灣臺中戒治所執行中
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5454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詐欺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
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94年5 月13日、同年5 月16日、及
同年5 月間某日,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罪,經本院於
95年6 月30日以95年度易字第1393號(偵查案號:臺灣臺中
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940 號),判處有期徒刑3
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
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
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2 條
第1 項前段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罰金罰鍰提高
標準條例第1 條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現
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萬益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薛淑玲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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