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071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71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罪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聲減字第547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,減為有期徒刑叁月,如易科
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,與附表編號1及
2所示已減刑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,如易科罰金
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,犯如附表所列等罪,經判
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
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,所犯如附表編號3 之罪,合於
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與附表編號1 至2 所示已減刑
犯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,同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
標準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3 項、第9 條、第
10條第1 項、第12條,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,修正前刑法
第51條第5 款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2 項,刑法施行法第
3 條之1 ,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,修正前罰金罰鍰
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
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萬益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薛淑玲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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