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089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089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37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竊盜之罪,減為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
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犯竊盜之罪,經本院於96年2月27日以96
年度中簡字第549號判處拘役40日,並於96年3月28日確定在
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期間,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所
犯之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
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柯雅惠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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