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107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聲減字第5107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恐嚇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
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三八一九號)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壹之犯罪,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所載,與附
表編號貳、參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其中有期徒刑部分
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捌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八十八年六月十九日犯恐嚇等罪,
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在中
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
以減刑,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二、三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
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三項、第十一
條、第十二條,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,修正前刑法第五十
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
法 官 許金樹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王崑煜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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