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108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聲減字第5108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
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三九七號)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貳、參之犯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編號貳、
參所載,與附表編號壹所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行有
期徒刑肆年肆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偽造文書等罪,經判處如
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
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其中所犯附表編號二、三之
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附表編號一所
示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十一條,刑法
第二條第一項前段、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
法 官 許金樹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王崑煜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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