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135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135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
請人聲請減刑 (96年聲減字第5434號),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1、附表編號2所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等罪,均減刑,減為如附表編號1、附表編號2所載之刑;與已減
刑之附表編號3、附表編號4、附表編號5之罪,應執行有期徒刑
貳年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編號1、附表編號2所列日期違反毒品
危害防制條例等罪,經判處如附表編號1、附表編號2所載之
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、附表編號2
所示之各罪,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其
所犯附表編號1、附表編號2所示之各罪,核合於減刑條件,
聲請予以減刑,並就與已減刑之附表編號3、附表編號4、附
表編號5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10條第1項
、第12條,刑法第51條第5款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楊文廣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
附繕本)
書記官 葉泰濃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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