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143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143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5453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傷害罪,減為拘役貳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
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9月29日犯傷害罪,經本院以96
年度易字第1867號(偵查案號: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
年度偵字第3112號),判處拘役五十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
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
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
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巫淑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
附繕本)
書記官 王麗麗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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