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172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172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重利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
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五五三九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重利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
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因刑法第三
百四十四條之重利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中簡字第一三一
一號(偵查案號: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速偵
字第一七二三號),判處有期徒刑三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
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
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犯刑法第三百四
十四條之重利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諭知易
科罰金之標準,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二、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
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,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、(修正前
)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,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
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黃裕仁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王嘉仁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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