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195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195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528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之公共危險罪,減為拘役貳拾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
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公共危險罪,經本
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經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公共危險罪,其犯罪時
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
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
1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惠瑜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佳君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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