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1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196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196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529號)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,各減為如附表
所示之刑,如易科罰金,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應執行有
期徒刑肆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等罪,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
,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
聲請予以減刑,並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
算標準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、第10條第2項
,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2項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惠瑜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陳佳君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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