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388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388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詐欺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
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自中華民國(下同)94年7月4日起,至94
年10月18日止,犯詐欺罪,經本院以95年度中簡字第3540號
刑事判決,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
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2條第1項前
段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
準條例第2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林念祖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