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416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16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
聲請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74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
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間某日起至九十六
年一月二日止,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之罪,經本院以九
十六年度中簡字第六二二號判決,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在
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
所犯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
標準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智文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廖春玉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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