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433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33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至陽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代 表 人 劉 陽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
人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811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至陽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,減為罰金新臺
幣貳萬伍仟元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至陽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因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
二十日,犯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、第二項之未
符合必要安全設備,致生死亡職業災害罪,經本院以九十六
年度中勞安簡字第一號(偵查案號: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
署九十六年度偵字第一○三二號),判處罰金新臺幣五萬元
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
以前,所犯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、第二項之未
符合必要安全設備,致生死亡職業災害罪,合於減刑條件,
聲請予以減刑。
二、聲請意旨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
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 得 利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鐘 麗 芳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受刑人至陽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減刑案件一覽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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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編 號 │ 一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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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罪 名 │未符合必要安全設備,致生死│ │ │
│ │亡職業災害罪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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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宣 告 刑 │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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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所 犯 法 條 │勞工安全衛生法第31條第1項 │ │ │
│ │、第2項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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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犯 罪 日 期 │95年10月20日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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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│ 機 關 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│ │ │
│機關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案號│ 案 號 │96年度偵字第1032號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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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最後│ 法 院 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│ │ │
│事實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審 │ 案 號 │96年度中勞安簡字第1號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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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判決日期│96年6月23日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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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確定│ 法 院 │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│ │ │
│判決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 案 號 │96年度中勞安簡字第1號 │ │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確定日期│96年7月23日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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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合於中華民國九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 │ │
│十六年罪犯減刑│ │ │ │
│條例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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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刑刑期褫奪公│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 │ │ │
│權期間或罰金額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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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附 註│臺中地檢96年度罰執字第575 │ │ │
│ │號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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