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441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41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
聲請減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712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違反保護令罪,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
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4年7 月18日,因犯刑法第305 條恐
嚇危害安全罪與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 款之違反保護令
罪,經本院於94年9 月12日以94年度中簡字第2334號(偵查
案號: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速偵字第2810號),
判處有期徒刑3 月,緩刑2 年,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確定在
案,嗣經本院於96年6 月20日以96年度撤緩字第121 號裁定
撤銷其緩刑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 月24日以前,
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
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8 條第1 項、第9 條,刑法第2 條
第1 項前段,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,罰金罰鍰提高
標準條例第1 條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,現
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薛淑玲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