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447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47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在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
其應執行之刑(96年度聲減字第4030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附表編號1所示竊盜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又所犯
附表編號3所示竊盜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;與附表編號2所示不
應減刑之搶奪罪所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,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
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編號1、3所列日期所犯竊盜罪,經
判處如附表編號1、3所列之刑,已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
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判處之附表
編號1、3所示竊盜罪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與
附表編號2所示所列不應減刑之搶奪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
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,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三、第十一條
、第十二條,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、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
條第五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 葳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張雅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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