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7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461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61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5樓
上列受刑人因過失傷害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
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805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過失傷害罪,減為拘役貳拾玖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
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95年10月15日,犯過失傷害罪,經本
院以96年度交易字第404號刑事判決(偵查案號:臺灣臺中
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226號),判處拘役59日確定
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,所為係
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
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9條,刑法第41條第1項
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唐光義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應
附繕本)
書記官 黃麗鈺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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