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474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74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,已經判決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4217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,減為有期徒刑伍月,如易科罰金
,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因犯施用第一
級毒品罪,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以九十五年度訴
字第一七一二號(偵查案號: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
五年度毒偵字第二○五五號),判處有期徒刑十月,並於九
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
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
以減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九條、刑法第
二條第一項前段、四十一條第一項(修正前),罰金罰鍰提
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、第二條(修正前),現行法規所定
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清洲
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沈筱玲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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