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477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77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
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(96年度聲減字第5660號),本院裁
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一、二、三所示之罪,均減刑詳如附表編
號一、二、三所載,並與附表編號四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
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如附表所列日期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,
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
罪時間均係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且附表編號
一、二、三所示之罪刑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就附表編號一、
二、三所示予以減刑,並聲請與附表編號四所列不應減刑之
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二項但書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
十一條、第十二條,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裁定如
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
法 官 許金樹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書記官 王崑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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