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484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84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
,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加重竊盜等罪,均減刑,詳如
附表編號一、二、三所載,與附表編號四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
處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又拾伍日。又所犯施用第一、
二級毒品罪,均減刑,詳如附表編號五、六所示,如易科罰金,
均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;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
,如易科罰金,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編號一、二、三、五、六所列日期所
犯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及加重竊盜等罪,經判處如各該附表
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,均在中華民國
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,所犯數罪,悉合於減刑條件,
聲請予以減刑,其中附表編號一、二、三所示之罪與編號四
不應減刑之罪、編號五與編號六所示之罪並分別定其應執行
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、第三項、第九條
、第十條、第十一條,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、
第二項、第五十一條第五款,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
第二條,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,裁
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高文崇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林淑慧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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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 號│ 1 │ 2 │ 3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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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罪 名│ 施用第一級毒品 │ 施用第二級毒品 │ 加重竊盜罪 │
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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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│ 有期徒刑1年 │ 有期徒刑4月 │ 有期徒刑7月 │
│(保安處分/褫奪 │ │ │ │
│公權)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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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 罪 日 期│94年2月底某日至 │94年7月6日回溯96│ 94年4月27日 │
│ │94年7月29日 │小時內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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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南投地檢94年度毒│南投地檢94年度毒│南投地檢94年度偵│
│年 度 案 號│偵字第854、1056 │偵字第1056號 │字第1710號 │
│ │號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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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 │ 南投地院 │ 南投地院 │ 南投地院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最 後│案 號 │ 94年度訴字第 │94年度投刑簡字第│ 94年度易字第 │
│事實審│ │ 443號 │ 478號 │ 284號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 │ 94.08.15 │ 94.08.30 │ 94.09.14 │
│ │日 期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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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 │ 南投地院 │ 南投地院 │ 南投地院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確 定│案 號 │ 94年度訴字第 │94年度投刑簡字第│ 94年度易字第 │
│判 決│ │ 443號 │ 478號 │ 284號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│ 94.09.08 │ 94.09.26 │ 94.11.07 │
│ │確定日期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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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所 犯 法 條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刑法第321條第1項│
│ │第10條第1項 │第10條第2項 │第2款 │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合於96年罪犯減刑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
│條例 │、第8條第1、3項 │、第8條第1、3項 │、第8條第1、3項 │
│ │、第11條 │、第11條 │、第11條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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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刑後徒刑、拘役│ 有期徒刑6月 │ 有期徒刑2月 │有期徒刑3月15日 │
│或罰金金額或褫奪│ │ │ │
│公權期間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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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備 註│南投地檢94年度執│南投地檢94年度執│南投地檢94年度執│
│ │字第1677號 │字第1773號 │字第1868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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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 號│ 4 │ 5 │ 6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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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罪 名│ 準強盜罪 │施用第一級毒品 │ 施用第二級毒品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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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宣 告 刑│ 有期徒刑5年6月 │ 有期徒刑1年 │ 有期徒刑5月 │
│(保安處分/褫奪 │ │ │ │
│公權)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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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犯 罪 日 期│ 94年4月27日 │94年10月9日至 │ 94年10月9日 │
│ │ │94年10月12日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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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偵查(自訴)機關│南投地檢94年度偵│臺中地檢95年度毒│臺中地檢95年度毒│
│年 度 案 號│字第1580號 │偵字第56號 │偵字第56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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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 │ 臺中高分院 │ 臺中地院 │ 臺中地院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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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最 後│案 號 │ 94年度上訴字第 │ 95年度訴字第 │ 95年度訴字第 │
│事實審│ │ 1935號 │ 441號 │ 441號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 │ 94.12.30 │ 95.03.28 │ 95.03.28 │
│ │日 期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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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 │法 院 │ 最高法院 │ 臺中地院 │ 臺中地院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確 定│案 號 │ 95年度台上字第 │ 95年度訴字第 │ 95年度訴字第 │
│判 決│ │ 1169號 │ 441號 │ 441號 │
│ ├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│判 決│ 95.03.08 │ 95.04.24 │ 95.04.24 │
│ │確定日期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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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所 犯 法 條│刑法第328條第1項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│
│ │、第329條 │第10條第1項 │第10條第2項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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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合於96年罪犯減刑│第3條第1項第15款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第2條第1項第3款 │
│條例 │ │、第8條第1項、第│、第8條第1項、第│
│ │ │9條、第10條 │9條、第10條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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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減刑後徒刑、拘役│ 不予減刑 │ 有期徒刑6月 │有期徒刑2月15日 │
│或罰金金額或褫奪│ │ │ │
│公權期間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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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備 註│南投地檢95年度執│臺中地檢95年度執│臺中地檢95年度執│
│ │字第684號 │字第4011號 │字第4011號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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