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495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495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(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)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
及定應執行之刑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編號二號所示之竊盜罪,減刑,詳如附表編號
二號所載,與附表編號一號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應執
行有期徒刑捌年柒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附表所列日期間犯如附表所列之罪,經
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,均經確定在案。
二、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號之犯罪,其犯罪時間在
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
及與附表編號1號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,定其應執
行之刑。
三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8條第1項、第11條、第12條,刑法第2
條第1項前段、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10庭 法 官 江奇峰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江慧貞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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