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8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523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523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
號
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
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
及定其應執行之刑(96年聲減字第5989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如附表所載等罪,其中編號二所犯竊盜罪減刑,詳如
附表所載,減刑後編號二與先前已減刑之編號一部分應執行有期
徒刑拾壹月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等罪,經判處如附表
所列之刑確定在案,其中編號二部分,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
,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,所犯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
予以減刑,並與先前已減刑之編號一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
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10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松竹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董美惠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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