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9
聲請減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5533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5533號
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甲○○ 31歲民
(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)
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,已經判決罪刑確定,聲請人聲請減刑(
96年度聲減字第5876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,減為有期徒刑貳月,如易科罰金,
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甲○○因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間犯幫助詐欺取財罪
,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易字第二七三六號判決,判處有期徒
刑四月確定在案。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九十六年四月二
十四日以前,所犯合於減刑條件,聲請予以減刑,並諭知易
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
二、經核尚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
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、第八條第一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羅智文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廖春玉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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