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07
詐欺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自緝字第224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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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自緝字第224號
自 訴 人 睿泰汽車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甲○○
自訴代理人 乙○○
被 告 丙○○
號9樓之
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,經自訴人提起自訴,業經辯論終結,茲查
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,爰命再開辯論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宜民
法 官 林學晴
法 官 柯雅惠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鍾小屏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7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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