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03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116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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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訴字第1161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96年度
毒偵字第1714號),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
,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公訴人、被告之意見後,本
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,判決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施用第一級毒品,累犯,處有期徒刑壹年,減為有期徒刑
陸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扣案之注射針筒
貳支沒收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(如附件)
。
二、適用之法律
㈠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、第299 條第1 項前段、第
310 條之2 、第454 條第2 項。
㈡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、第7 條、
第9 條。
㈢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、第23條第2項。
㈣刑法第11條前段、第47條第1 項、第41條第1 項前段、第38
條第1 項第2 款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
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慧珊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(應附
繕本),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。
書記官 施玉卿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3 日
【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】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:
施用第一級毒品者,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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