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3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1397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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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97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丙○○
選任辯護人 楊雯齡律師
被 告 戊○○
選任辯護人 賈俊益律師
被 告 乙○○
選任辯護人 洪錫欽律師
陳姿君律師
被 告 丁○○
被 告 甲○○
上二人共同
選任辯護人 阮春龍律師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本院於九十六年八月十
五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,茲發現有誤,應裁定更正如下
:
主 文
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三編號四關於乙○○所有之現金「
34100元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341000元」
。
理 由
一、按刑事判決文字,顯係誤寫,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
本旨者,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,原審法院得
以裁定更正之。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
案。
二、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三編號四關於乙○○所有之
現金「34100元」之記載係屬誤載,應更正為「341000元」
。
三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清鈞
法 官 陳姵君
法 官 郭書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美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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