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9
殺人未遂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1399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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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399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
指定辯護人 盧永和 律 師
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自民國玖拾陸年玖月貳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。
理 由
一、被告甲○○因殺人未遂案件,經訊問後,本院認為被告犯罪
嫌疑重大,而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殺人未遂
罪,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,而於民國96年4 月25日依刑事
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,予以執行羈押,及於
同年7 月25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。
二、被告甲○○經訊問後,本院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,應自96
年9 月25日起延長羈押2 月,除於96年9 月19日訊問時,當
庭對被告宣示如主文所示之裁定意旨外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
108 條第1 項、第2 項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唐光義
法 官 郭妙俐
法 官 楊萬益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
書記官 薛淑玲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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