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26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1426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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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426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甲○○
國民
本件被告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六年
認罪協商程序,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,本院認不宜逕行
認罪協商程序,原裁定應予撤銷,
二時十分於本院遠距勘驗法庭再行
中 華 民 國 96
刑事第四庭審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賴淵瀛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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