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裁定裁判日 2007/09/10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1665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665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即
具 保 人 甲○○
上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甲○○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,沒入之。
理 由
一、被告甲○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前經本院指定保
證金新臺幣10,000元,由被告繳納現金具保後,已將被告釋
放。
二、茲以該被告逃匿,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、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
審判長法 官 鍾堯航
法 官 巫淑芳
法 官 吳崇道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五日,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書記官 黃舜民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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