刑事判決裁判日 2007/09/05
毒品危害防制條例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96年度訴字第191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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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6年度訴字第1912號
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乙○○
押)
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甲○○
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96
年度毒偵字第2580號)後,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,
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下午4時,在本院第5法庭宣示判決,
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吳崇道
書記官 黃舜民
通 譯
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、犯罪事實要旨、處罰條文,及告以上訴
限制、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,且諭知記載其內容:
一、主 文:
乙○○施用第一級毒品,處有期徒刑柒月,減為有期徒刑參
月又拾伍日,如易科罰金,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
二、犯罪事實要旨:
乙○○前於民國94年間,因施用毒品案件,經本院裁定令入
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,於95年2月16日強制戒治期滿執行
完畢釋放,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2月24
日以95年度戒毒偵字第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。詎猶不思戒
絕毒品,於上開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,復基於施
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,於96年2月7日某時,在其位於臺中縣
烏日鄉○○街191巷25號2樓之住處,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點
燃之方式,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。嗣因其係毒品列管
人口,為警於96年2月9日20時40分許在臺中縣烏日鄉○○路
○段309號烏日分局內對其採尿送驗後查獲。
三、處罰條文: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、中華民國96年
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、第7條、第9條。(查本件
被告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,核無中華民國96年罪
犯減刑條例第3條所列不予減刑之情形,合於同條例第2條第
1 項第3款減刑條件,應依同條例第7條之規定,減其宣告刑
2 分之1如主文所示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併予敘
明。
)
四、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
序終結前,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;第
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;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
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;第6款被告有其他
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;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
或免訴、不受理者情形之一,及違反同條第2項「法院應於
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;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,以宣告
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罰金為限」之規定者外,
不得上訴。
五、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,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
1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上訴於第二審法院。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
刑事第五庭 書記官 黃舜民
法 官 吳崇道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書記官 黃舜民
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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