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5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年度司促字第649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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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8年度司促字第6492號
異 議 人
即債 務 人 林昕樺
異議人即債務人林昕樺因債權人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聲請
發支付命令事件,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本院裁定如
下:
主 文
異議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,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
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如該支付命令係由司法事務官所
核發者,該異議亦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之,此觀民事訴訟法
第518條、第240條之4第1項但書規定即明。
二、經查,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15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
,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,係於民國108年4月3日送達正本於
異議人,而異議人遲至民國113年1月29日始具狀向本院提出
異議,已逾20日之法定異議期間,依上開說明,應予駁回異
議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,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
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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