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6
拆屋還地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年度訴字第127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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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09年度訴字第1272號
上 訴 人 陳穩源
陳華榮
蔣淑甘
被上 訴 人 楊子慧 (即黃秀溱之承受訴訟人)
楊秉汯 (即黃秀溱之承受訴訟人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6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
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上訴不合
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
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
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,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
民國113年1月8日裁定,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
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10日送達予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。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,亦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
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民事
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等件可證,其等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
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85條第1
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
法 官 董庭誌
法 官 吳金玫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
書記官 張筆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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