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分割遺產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5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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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家繼訴字第151號
上 訴 人 胡小娟
訴訟代理人 梁又鴻
視同上訴人 胡小琴
被上訴人 胡一才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
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。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,
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。是請求分
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,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,均應以原
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。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
遺產分割,既係以遺產為一體,整個的為分割,並非以遺產中各
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,則於分割遺產之訴,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
訴利益額,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,按原告所占應繼
分比例定之,且不因上訴人僅就其中部分裁判不服提起上訴而異
(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228、928裁定意旨參照)。是本件
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起訴時原告即被上訴人因分割所受利益
新臺幣(下同)110萬5566元計之【計算式:(如附表所示遺產
價額總和495萬595元-被上訴人主張優先扣償之代墊款163萬3897
元)被上訴人應繼分1/3=110萬5566元】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
萬7983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。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
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家瑜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
告費新臺幣1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張詠昕
附表:(金額:新臺幣)
編號 遺產 價額 1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地號土地 (權利範圍38/1000) 217萬7620元 2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○號建物 (門牌號碼:臺中市○區○○○○街00巷00號4樓,權利範圍全部) 15萬9300元 3 臺中水湳郵局帳戶存款 106萬3298元 4 臺灣銀行臺中分行帳戶存款 11萬339元 5 台新商業銀行逢甲分行帳戶存款 25萬6560元 6 中華郵政公司帳戶存款 563元 7 安泰商業銀行帳戶存款 139元 8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存款 40元 9 彰化銀行帳戶存款 19元 10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活期證券帳戶存款 21元 11 日盛商業銀行帳戶存款 2元 12 安泰商業銀行活儲證券帳戶存款 16元 13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帳戶存款 9元 14 悠遊卡 112元 15 上訴人應返還全體繼承人之款項 118萬2557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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