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9
給付工程款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建字第51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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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建字第51號
上 訴 人 喬茂機電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楊俊偉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昌綠能開發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
件,上訴人因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所為111年度建字第5
1號民事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886,655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,5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
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毋得延誤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張祐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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