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消字第5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尤莊寶珠
尤瑞鳳
尤瑞瑛
尤佩嫚
尤麗琴
尤慧娥
尤昱誠
尤振利
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三洋電機股份有限公司
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6日本院第一審
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上訴人請求廢棄
原判決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150,951元【計算式:1,000,000
+(500,000×5)+1,850,951+800,000=6,150,951】,是本件上訴訴
訟標的金額為6,150,951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、第77條
之13規定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2,976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惠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書記官 丁于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