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05
損害賠償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2591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2591號
原 告 沈琬華
訴訟代理人 徐靜慧律師
被 告 黃稚羚
訴訟代理人 汪團森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,在本院
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理 由
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,宣示裁判前,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
,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,定
期宣判,茲因本件原告起訴狀繕本送達於被告之送達證書有缺漏
,致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遲延利息之起算日為何日,尚有疑義,而
有再行調查之必要。爰命再開辯論,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
午3時,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
書記官 李噯靜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