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清償債務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3012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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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3012號
上 訴 人 金天地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白崇賢
被 上訴人 蘇延泰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
3年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據繳納上訴裁判
費。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100,000元,
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,835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
定,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上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
法 官 吳金玫
法 官 謝佳諮
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陳盟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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