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16
減少價金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訴字第3099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訴字第3099號
上 訴 人
即 被 告 建利建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川焱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昭禾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
金等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,
提起上訴,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。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,其上
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386萬9,68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
,969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上
訴。另上訴人所提「民事聲明上訴狀」,未具上訴理由,併依法
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,並提出繕本到院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
書記官 李噯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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