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7
減少報酬及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年度重訴字第447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1年度重訴字第447號
上 訴 人
即被 告 品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懿倫
被上訴人
即原 告 ES Motion Technologies Pte Ltd
法定代理人 Chua Heng Lee Wilson
訴訟代理人 楊永芳律師
楊淑玲律師
一、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等事件,上訴人對113年1月31日本院11
1年度重訴字第447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,提起上訴到院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為新台幣4,044,331元,(美金部
分:35000x31.67=0000000;新加坡幣部分:123981.47x23.
68=0000000,元以下4捨5入。0000000+0000000=0000000)
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,6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
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二
、被上訴人ES Motion Technologies Pte Ltd就其敗訴部分,
業已依法提上訴並已繳交上訴裁判費,附此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
書記官 廖春玉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