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0
給付保險金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保險字第15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保險字第15號
原 告 何李雪珍
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
複代理人 李昭儒律師
一、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
金事件,原告起訴時原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
)1,000,000元及遲延利息,後變更聲明為:被告應給付原
告1,230,000元及遲延利息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,177元,
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0,900元,尚應補繳2,277元,茲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之,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,
特此裁定。
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
法 官 陳冠霖
法 官 陳昱翔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
書記官 許瑞萍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