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1
聲請假處分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勞全字第24號
當事人(點擊查訴訟風險)
合作前先查:點任一當事人即可看其涉訟統計與風險燈號
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勞全字第24號
聲 請 人 吳哲宇
相 對 人 上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卓文恒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假扣押、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、假處分之裁定,應依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規定,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,000
元,此為聲請假處分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是當事人聲請假處分
時,如未繳納裁判費,即屬欠缺法定要件,法院應限期命其
補正,逾期不補正,應以聲請不合法,裁定駁回其聲請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
院於民國112年12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
繳聲請程序費用3,000元,而該裁定已於112年12月20日送達
聲請人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經本院查詢聲請人繳費狀況
,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,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
答詢表、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參,其訴為不合法,應予駁回
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
書記官 江婉君
⚠️ 法律免責聲明
本內容僅供查詢與參考用途,不構成法律意見或建議,亦非律師服務。 正式法律效力以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公告為準。具體案件請諮詢執業律師,或撥打法律扶助基金會 412-8518免費諮詢。
完整使用條款 · 隱私政策