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裁定裁判日 2024/02/23
損害賠償等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年度勞補字第785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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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全文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2年度勞補字第785號
原 告 天文時創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有毅
被 告 張崴凱
張皓鈞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
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
件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
定期間先命補正。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,依本法之規定;本
法未規定者,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。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勞動事件法第15條亦分別定有明
文。
二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11,40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6,7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,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
答辯狀送本院,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。
四、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示未調解過等語,乃本件即
屬強制調解案件(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
意見),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
,即進行調解程序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勞動法庭 法 官 黃渙文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
費新臺幣1,0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
書記官 楊玉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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